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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2009年台北聽障奧運會國家代表隊教練遴選辦法
97年11月21日體委全字第0970022545號函核定
 
一、 依據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頒布之「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三款暨「我國參加2009年台北第21屆聽障奧運會奪金計畫」。

二、 目的
為遴選我國參加2009年台北聽障奧運會國家代表隊教練(含總教練、教練),以爭取聽障奧運最佳成績,並突破2005年墨爾本聽障奧運會參賽成績為目的。

三、 教練遴選辦法
(一) 基本條件(皆須具備):
1. 具備該運動種類國家級教練資格,且未在全國性單項運動協會或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以下簡稱聽障體協)停權處分期間內。
2.可配合長期公假調訓,不影響訓練工作者。

(二) 訓練實務及具體績效(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實際指導之聽障奧運培訓隊選手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與聽障體協全國聽障菁英盃錦標賽,獲得前三名者。
2、 曾擔任聽障體協國家代表隊教練,參加聽障奧運會、世界聽障單項錦標賽、亞太聽障運動會或亞太聽障單項錦標賽,其中一項獲前6名者。
3、 於擔任台北聽障奧運會培訓隊期間,確實依照培訓計畫積極投入培訓工作,按時提交訓練報告以及簽到表件者。

(三) 無符合以上條件之教練人選時,得提體委會訓輔會議討論,採徵招方式辦理。

(四) 參賽之運動種類代表隊教練人數:

項 次

競賽種類

教練人數

備 註

1

田徑

3-4 人

以短跑、鏈球、撐竿跳專長為主。

2

游泳

1-2 人

 

3

籃球

2 人

 

4

排球

1-2 人

 

5

沙灘排球

1 人

 

6

羽球

1-2 人

 

7

手球

1-2 人

 

8

柔道

1 人

 

9

空手道

2-3 人

 

10

定向越野

1 人

 

11

射擊

1-2 人

 

12

桌球

1-2 人

 

13

跆拳道

3-4 人

 

14

網球

1-2 人

 

15

保齡球

2-3 人

 

16

自由車

1 人

 

備註:以上各運動種類(專業項目)均錄取1人為備取教練,於執行教練因故退出時,經體委會訓輔會議通過後遞補之。
 
四、 遴選程序
(一) 由聽障體協就符合資格之聽障奧運培訓隊教練中,造具名冊送請2009年台北聽障奧運會單項選訓小組,依教練人選之基本條件、訓練實務及具體績效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得為國家隊教練人選。
(二) 由聽障體協檢具前述選訓小組會議紀錄、國家級教練證照、參加國際聽障賽事資歷、具體指導成績證明及總集訓訓練計畫書,送體委會訓輔委員會審議後,由聽障體協聘任之。

五、 教練因違反相關規定(含總集訓訓練計畫書)或成效不彰時,由聽障體協召開該項運動選訓小組會議,依「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辦理。

六、 本辦法經體委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