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本要點依臺北縣績優體育團體學校及個人獎勵輔助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貳、體育獎助學金
一、申請資格
現為在學學生且繼續設籍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 1 年以上之績優體育選手,最近 1 年內參加運動競賽之條件、項目及成績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得申請之:
(一)經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以下簡稱體委會)或教育部核定為國家代表隊,並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以下簡稱奧運會),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前 4 名或個人前 8 名。
(二) 經體委會或教育部核定為國家代表隊,參加亞洲運動會(以下簡稱亞運會)、東亞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世界中學運動會、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或其他國際性各 種運動錦標賽(限亞運會、奧運會最近 1 屆舉辦或下屆將舉辦之競賽種類),且參賽團隊為 6 個國家(地區)及 6 隊(人)以上,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前 3 名或銅牌以上,或個人前 6 名。
(三)經體委會或教育部核定為國家代表隊,參加由國際正式運動組織主辦之分級分齡亞運會、奧運會正式競賽種類運動錦標賽,且參賽團隊為六個國家(地區)及六隊(人)以上,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或個人前 3 名或銅牌以上。
(四)代表本縣參加全國運動會(以下簡稱全運會),獲得團體或個人前3 名或銅牌以上。
(五)代表本縣參加全民運動會獲得團體或個人第 1 名或金牌。
(六)參加全國大專運動會甲組,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金牌或個人前 3 名或銅牌以上,或參加其他全國大專單項運動比賽甲組,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第 1 名或金牌,或個人前 2 名或銀牌以上。
(七) 參加體委會或教育部核准辦理之全國性各項運動錦標賽(限亞運會、奧運會最近 1 屆舉辦或下屆將舉辦之運動競賽種類;社會組、大專組且須為全運會,全民運第 1 類、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並納入縣市總錦標評分項目之競賽種類),且參賽團隊分布在 6 個縣市及參賽單位 8 個以上,或參賽單位未達 8 個以上,但每參賽單位係經逐級選拔晉級獲勝,並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第 1 名或金牌,或個人前 3 名或銅牌以上。
(八)代表本縣參加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會)或教育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甲組或硬式),獲得正式競賽種類團體或個人前 3 名或銅牌以上。
(九) 本縣公私立高中職學生或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中)、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學生,參加體委會或教育部核准辦理之全國性各項運動錦標賽(限亞運會、奧運會 最近 1 屆舉辦或下屆將舉辦之運動競賽種類,或全民運第 1 類、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並納入縣市 總錦標評分項目之競賽種類),且參賽團隊分布在 6 個縣市及參賽單位 8 個以上(體操 3 個縣市以上),或參賽單位未達 8個以上,但每參賽單位係經逐級選拔晉級獲勝,並獲得團體或個人前 3 名或銅牌以上。
(十)參加本縣全縣暨國民小學運動會、中等學校運動會或國小師生田徑錦標賽,單項個人正式競賽項目創新紀錄。前項第三款至七款之團體或個人,並須為最近兩屆內曾代表本縣參加全運會、全民運或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獲前 6 名之選手。
二、獎助標準
體育獎助學金每學期發給標準額如下:高中職以上依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該學年度各級學校學雜費標準全額發給;國中:每人新臺幣( 下同) 1 千元;國小:每人 5 百元。
三、申請程序
體育獎助學金每學年度以上、下學期各發給 1 次為限,上學期應於6 月 1 日至 6 月 1 5 日期間提出申請,下學期應於 11 月 1 日至11 月 30 日期間申請複核。
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獎狀影印本或競賽成績證明書。
(三)加蓋校印之學生證影印本或在學證明書。
(四)設籍本縣戶籍謄本(影本)或其他證明文件。
(五)秩序冊。
第 1 項申請,由臺北縣體育會各單項委員會或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學校初審造冊後,彙送本府教育局辦理複審並加註審查意見及彙整有關證件,提請本府績優體育選手獎助學金審查委員會審查。
參、選手體育獎助金
設籍本縣之績優體育選手,參加全運會、全民運第 1 類、全國身心 障礙運動會,其競賽項目符合當年度競賽規程,並納入縣市總錦標評 分項目,獲得前 3 名或銅牌以上,其中參加全運會、全民運第 1 類個人項目並參加團體(成隊)賽者,分別依下列標準額發給獎助金 :
一、全運會
(一)個人:獲得第 1 名或金牌,每面 18 萬元;第 2 名或銀牌,每 面 9 萬元;第 3 名或銅牌,每面 6 萬元。如為田徑男女混合 運動、男女馬拉松、競技及韻律體操個人全能等項目者,獲得第 1 名或金牌,每面 27 萬元;第 2 名或銀牌,每面 13 萬 5 千元 ;第 3 名或銅牌,每面 9 萬元;競賽成績破全國紀錄並獲大會 正式獎勵者,得另頒發得獎選手 10 萬元。
(二)團體賽(成隊)以競賽種類或規則規定出賽下場人數(以下稱給獎 人數)計算(如附表一),第 2 人(含)以上起,依其獲得之名 次加給:第 1 名或金牌,每面 24 萬元,每增加 1 人加發 6 萬元;第 2 名或銀牌,每面 12 萬元,每增加 1 人加發 3 萬 元;第 3 名或銅牌,每面 8 萬元,每增加 1 人加發 2 萬元 。依此加給標準額累計,合為全隊選手獎助金(如附表二)。
(三)菁英獎助金:係指連續獲得第 1 名或金牌(年屆中斷者重新計算 )者,依下列標準額發給:
1.個人項目:連續參賽 2 次(技擊類項目可跨級併計但不可跨項 目)獲得第 1 名或金牌者,發給 20 萬元,自連續第 3 次獲 得第 1 名或金牌者,發給 22 萬元,依此加給標準額累計。
2.團體賽(成隊)項目:連續參賽 2 次以上均獲得第 1 名或金 牌者,除發給 20 萬元外,並依給獎人數每增加 1 人,加發 5 萬元,以此累計合為全隊菁英獎助金。 前項菁英獎助金參加臺灣區運動會獲得個人項目或團體賽(成隊)均以 2 年為 1 次計算。
二、全民運第一類
(一)個人:
第 1 名或金牌每面 10 萬元;第 2 名或銀牌,每面 5 萬元;第 3 名或銅牌,每面 2 萬 6 千元;競賽成績破全國紀 錄並獲大會正式獎助者,得另頒發得獎選手 5 萬元。
(二)團體賽(成隊)項目:以給獎人數計算(如附表一),第 2 人( 含)以上起,依其獲得之名次加給:第 1 名或金牌:每面 13 萬 3 千元,每增加 1 人加發 3 萬 3 千元;第 2 名或銀牌:每 面 6 萬 3 千元,每增加 1 人加發 1 萬 3 千元;第 3 名 或銅牌:每面 3 萬 3 千元,每增加 1 人加發 7 千元。依此 加給標準額累計,合為全隊選手獎助金(如附表三)。
三、全國身心障礙運動會
(一)個人:
獲得第 1 名或金牌,每面 2 萬元;第 2 名或銀牌,每 面 8 千元;第 3 名或銅牌,每面 5 千元。
(二)團體賽(成隊)以競賽種類或規則規定出賽下場人數(以下稱給獎 人數)計算(如附表一),第 2 人(含)以上起,依其獲得之名 次加給:第 1 名或金牌:每面 4 萬元,每增加 1 人加發 2 萬;第 2 名或銀牌:每面 1 萬 6 千元,每增加 1 人加發 6 千元;第 3 名或銅牌:每面 1 萬元,每增加 1 人加發 5 千 元。依此加給標準額累計,合為全隊選手獎助金(如附表四)。
肆、教練獎助金
指導選手參加全運會、全民運,獲獎項目以實際參與訓練(含培訓)教練為限,其教練獎助金由本縣體育會該單項委員會造冊報本府後, 據以分配,其標準如下:
一、個人項目:按選手體育獎助金額度 3 分之 1 發給。
二、團體賽(成隊):除按個人發給獎助金額度 3 分之 1 發給外,每增加 1 人按獲得之名次並依下列標準額:
(一)第 1 名或金牌:每增加 1 人加發 1 萬 2 千元。
(二)第 2 名或銀牌:每增加 1 人加發 6 千元。
(三)第 3 名或銅牌:每增加 1 人加發 4 千元。
伍、單項委員會獎助金
一、 依參加全運會、全民運成績紀錄(報告書),各單項總獎牌排序名次獲得全國前 3 名之種類:第 1 名 20 萬元、第 2 名 12 萬元、第 3 名 8 萬元;另參加全國運動會單項總成績連續獲得第 1 名,第 4 、 5 次獎助金增為 60 萬元、第 6 次增為 120 萬元,最高以 120 萬元為限。
二、單項委員會獎助金由臺北縣體育會該單項委員會掣據具領,並以辦理納入該單項委員會積分之選手獎勵、體育活動、充實運動器材、鼓勵優秀運動教練及選手培訓費為限;其中全民運第 2 類各單項委員會辦理納入該單項委員會積分之選手獎助金不得少於百分之 50 。
陸、卓越獎助金
參加全運會、全民運縣代表隊獲得總統獎或第 1 名核發 150 萬元、副總統獎或第 2 名核發 1 百萬元、行政院長獎或第 3 名核發80 萬元,並由本縣體育會掣據具領,以支應辦理有功單位含團本部及人員獎勵事宜。
柒、全中運及教育部主辦之中等學校運動聯賽(甲組或硬式)獎(輔)助金
一、選手獎助金:
(一)個人:第 1 名或金牌,每面 2 萬元;第 2 名或銀牌,每面 8千元;第 3 名或銅牌,每面 5 千元;大會競賽成績破全國紀錄並獲大會正式獎勵者,得另頒發得獎選手獎助金 5 萬元。
(二)團體(成隊):第 1 名或金牌,以給獎人數乘以 2 萬元;第 2名或銀牌,以給獎人數乘以 8 千元;第 3 名或銅牌,以給獎人數乘以 5 千元。
二、教練獎助金:依選手獎助金額度 2 分之 1 發給。
三、學校輔助金:按選手獎助金額度 2 分之 1 發給,於比賽結束後,由本府核計後頒發。學校輔助金限用於訓練所需消耗性器材、醫護保險、課業輔導、行政管理及參賽與移地訓練等項目,其中行政管理費最多不得逾百分之 20 。
四、選手及教練獎助金應由學校檢附收據具領後轉頒。
捌、績優體育團體學校及個人申請出國參加體育競賽或培訓補助金
一、本縣績優體育團體及學校代表經本府核准或經教育部或體委員會核備,同意出國參加國際性錦標賽(分齡賽)者:
10 日以內,每人補助1 萬元; 11 日以上,每人每日增加補助 1 千元。本項補助以實際比賽日數且每人最高 2 萬元為限;其他比賽應邀出國者,補助來回機票每人最高以 5 千元為限;全團包括隊職員,按實際出國人數計,最高以 50 萬元為限,其補助額度得依年度預算調整之。
二、個人經正式選拔為國家代表隊隊職員,出國參加國際性錦標賽者:
10日以內,每人補助 5 千元; 11 日以上,每人補助 1 萬元;其餘應邀訪問或非正式選手不予補助。
三、同一體育團體或個人出國,每年限申請補助 1 次。
四、符合申請資格之體育團體及個人,除俟全國單項體育協會安排參加國際性錦標賽行程無法事先確定外,應於出國前 1 個月檢附相關資料申請補助,並於核定期間內出國參加比賽;返國後依規定檢附返國報告書、領據等辦理撥款。
五、選手申請補助須設籍本縣滿 1 年始得提出,但代表隊隊職人員不在此限。
玖、推展體育有功團體或人員之表揚規定
一、受獎資格
具有下列事蹟之一,且最近 3 年未獲縣級以上單位表揚之團體或個人,均得以推薦表揚,每一機關(單位)推薦個人以 1 人為限:
(一)從事體育教學及教材改進、或體育學術研究成績卓著,並經發表或專門著作者。
(二)從事體育教練工作成績卓著者,對提高運動技術水準有顯著貢獻者。
(三)從事大眾傳播工作,對發展全民運動發生宣傳與鼓助作用,確著卓效者。
(四)捐資興建運動場,購置運動器材或舉辦體育活動,對推展全民體育確有績效者。
(五)各級體育團體組織健全推行全民體育確具績效者。
(六)出版體育書刊對全民體育之發展具有貢獻者。
(七)其他對本縣體育發展具有貢獻者。
前項所稱推展體育之團體或人員,係指設籍本縣依法登記有案之人民團體、民間企業及包括社會人士、學校教職員工、體育行政及體育專業人員等從事體育工作之團體與個人。
二、表揚方式
本府經每年定期評選,以公開典禮表揚獎助推展體育有功人員,並依其功績頒給縣級體育獎章、獎牌、獎狀、感謝狀以示尊榮。
拾、選手或教練輔助就業規定
現設籍本縣,且代表本縣參加全運會獲得前 3 名或銅牌以上之選手或其指導教練,就業輔導依符合個人之資格條件,優先擔任體育科(健康與體育領域)教師、代理及代課教師、專任運動教練、教學支援工作進用人員等,本府依規定輔助其就業:
一、本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新聘教師甄選作業時,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訂定甄選簡章且經本府核准後,得單獨辦理體育科(健康與體育領域)指定運動專長種類教師甄選,並優先甄聘為本縣正式教師。
二、本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新聘代課及代理教師甄選作業時,依「中小學兼任代理及代課教師聘任辦法」相關規定訂定甄選簡章且經本府核准後,得單獨辦理體育科 (健體領域)指定運動專長種類代課及代理教師甄選,並優先甄聘為本縣代理或代課教師。
三、本府為獎勵及輔導為縣爭光優秀體育選手安定就業,於辦理專任運動教練或教學支援工作進用人員甄選時,優先遴聘擔任本縣體育班或體育重點學校專任運動教 練或教學支援工作進用人員;其中專任運動教練須取得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審定通過之運動專任教練資格。
拾壹、附則
一、本要點規定所獎勵輔助並負責輔導推展體育工作之各級學校或體育專業人員,於執行體育培訓計畫及選手參賽安排,應配合本縣整體體育發展規劃原則辦理。
二、本縣各級學校體育團隊或體育團體與個人,在國內外進行體育活動時,發生有辱團體或違背運動精神情事,經查屬實者,該校或體育團體相關人員, 2 年內不得申請相關體育補助。
三、適用本要點規定,遇特殊情形,得專案簽請縣長核示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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