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
- 配合政府推展全民體育運動,響應國家體育政策—運動人口倍增計畫,鼓勵聽障者投入體育運動行列。
- 啟發聽障者的運動潛能,開創以視覺為導向的無障礙運動空間。
- 促進聽障者身心健全發展,提升聽障者的生活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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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單位: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 三、主辦單位: |
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 |
| 四、協辦單位: |
台南市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台南市北區民德國民中學 |
| 五、辦理日期: |
99年5月29日(星期六) |
| 六、辦理地點: |
小北A棒球場(文成五街與育德二路交叉口) |
| 七、參加資格: |
凡中華民國籍,優耳聽力損失55分貝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聽障國民,不限年齡,均可自由報名參加。 |
| 八、報名方式與費用: |
- 自即日起至99年5月12日(星期三)下午5時止截止報名。
- 報名表請逕自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網站下載:
http://deafsports.org.tw/。
- 填妥報名表後連同保證金掛號郵寄或親送10363臺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5號2樓214室,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收(郵戳為憑)。
- 報名名額限制:
(1)職員:領隊、總教練、教練、經理共計4名 。
(2)球員: 15名 (含隊長)。
- 費用:免收報名費,唯須收取保證金1,000元,於報到時全額退還,未報到者則沒收保證金。大會提供中午便當1份。交通、食宿請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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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報到時間: |
於99年5月29日(星期六)上午8點整,假小北A棒球場受理報到。 |
| 十、教練會議: |
- 時間:97年5月29日(星期六)上午8點30分。
- 地點:小北A棒球場。
- 會議內容:
(1)抽籤排定賽程。
(2)審查球員資格。(必要時請自備證件以便查驗)
- 各隊未派代表出席者,對會中之決議事項,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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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獎勵方式: |
- 團體獎項:冠軍、亞軍、季軍。
- 個人獎項:各頒發獎座乙座。獎項如下:教練獎1名、投手獎1名、功勞獎1名、打擊獎取前3名、打點獎1名、全壘打獎1名。
◎個人獎項評分標準:
【打擊獎】打擊率相同時,以打數較多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打點獎】打點獎相同時,以打擊率高者為先,若打擊率亦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
【全壘打獎】全壘打數相同時,以打數較少者為先,若打數亦同時,以打點多者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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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比賽規則: |
依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最新規則。 |
| 十三、比賽用球: |
中華民國棒球協會比賽指定之軟式棒球A號。 |
| 十四、比賽方式及制度: |
- 比賽時間以90分鐘為限。
- 採全組循環賽制。(註:如遇連續下雨延誤賽程時,大會有權決定更改比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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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計分及名次順位之排定: |
- 每場之勝隊得2分,敗隊得0分,平分得1分,以積分多寡排定名次。
- 2隊積分相同時,以勝隊為先。(含預賽成績)
- 3隊積分相同時,以3隊相互關係之場次,依下列順序處理:
(1) 以3隊相互關係之場次之總失分率較少者為先。
(2) 以3隊相互關係之場次之總得分率較多者為先。
(3) 擲銅板以決定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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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食宿服務事項: |
- 參賽之隊職員可請大會代訂飯店,費用自付。
- 所有參賽之隊職員由大會提供午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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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附則: |
- 各隊應於比賽時間1小時前向記錄組報到,並提出攻守名單,接受資格審查,如有延誤者,大會得限制教練出場指揮。各場比賽均無賽前練習,唯第5局後容許次場球隊5人入場練習(教練1人、投手3人及捕手1人)。
- 在比賽開始之預定時刻未能出場者視同棄權(如遇不可抗拒之事實,經大會認定者除外)。
- 採9局制比賽,投手受隔場限制(3局內不受此限),投球局數在4 局(含)以上須隔1場,3場內投球總局數不得超過9局,始能再下場投球(只要投過1球,則視同投過該局),並可採用DH制。(註﹕投手限制,採預賽、複決賽二階段分開計算。)
- 2隊得分比數,7局相差10分,即截止比賽。
- 每場比賽時間預定為90分鐘,請參賽球隊密切配合。
- 參賽隊伍之隊名在前者(左邊)為先守,請在三壘邊選手席。各隊對於己隊選手席邊之啦啦隊負有不滋事之責。
- 除暫停之需,總教練或教練不得任意走出選手席(包括壘指導區),並須指導球員撿拾界外球,一壘邊由一壘選手席負責,三壘邊由三壘選手席負責,本壘後方由攻隊負責撿拾。
- 如遇風雨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當日第一場比賽即無法進行時,則整個賽程順延,但賽滿5局即裁定比賽。途中停賽而延誤之賽程,由大會另行安排,必要時得一天出賽兩場。上述決定經主辦單位會同競賽、裁判組研商後執行,各球隊不得提出異議。
- 野手集會每局限1次(不得超過3人),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 次(含)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每場限3次野手集會,第4次(含)則每次都計教練技術暫停1次。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
- 守備時1局中允許1次教練技術暫停(換投手不計),時間以1分鐘為限,第2次(含)則須更換投手(原投手強迫退場)。每場第4 次(含)暫停時,則每次都須更換投手。延長賽時則每3局限1次暫停。攻擊時1局允許暫停1次,時間以1分鐘為限,每局第2次(含)時,則視同該隊教練技術暫停1次。
- 擊球員應在擊球區內接受教練或壘指導員指示,違者裁判員應予以糾正警告。
- 比賽進行中,總教練或教練之言行應自我約束,嚴禁向球員或裁判作人身攻擊,球員亦不得有挑釁行為,違者大會得予以勒令退場。
- 球員出場比賽時,應備妥身心障礙手冊正本以備查驗,未帶證件之球員,不得填寫在攻守名單內比賽(請在開賽提出查驗要求,比賽開始後即不予受理),違者視同違規球員,除褫奪該隊所有比賽成績,失職人員送請有關單位議處。
- 比賽前或比賽中發生球員資格問題時,對於有疑問之球員得透過競賽工作人員『拍照存證』以備查核,並以不影響球賽進行為原則。
- 報名表內之總教練、教練、選手須著球衣始能進入選手席,以避免產生事端。
- 球隊如有任何一場棄權、被褫奪比賽者,取消該隊已賽成績及繼續比賽資格外。
- 捕手護具須自備,並合乎標準;擊球員、跑壘員及壘指導員(若為球員)均須戴安全帽。如缺任何乙項,大會得沒收該隊比賽資格。
- 投手持球15秒內須投球,此15秒以裁判員之認定為準。若15 秒內未投出,則計壞球1個。
- 凡比賽時發生棒球規則或本規程無明文規定之問題,由主辦單位召集競賽組及裁判組會商決定之,其判決即為終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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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
本規程經陳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