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
- 為提倡排球運動技能,發掘培育聽障者排球人才,提昇排球競技水準,使聽障者能全面投入運動,營造健康的身心。
- 預為我國參加聽障奧運會與世界聽障排球錦標賽儲備國手人才,為我國在國際賽會上爭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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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指導單位: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 三、主辦單位: |
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高雄縣政府 |
| 四、協辦單位: |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高雄縣立體育場 |
| 五、比賽日期: |
99年4月11日(星期日) |
| 六、比賽地點: |
高雄縣立體育場(高雄縣鳳山市體育路65號) |
| 七、參加對象: |
凡中華民國國籍、優耳聽力損失55分貝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均可組隊參與。 |
| 八、組 別: |
男子組、女子組 |
| 九、競賽制度: |
- 依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原則上採循環賽或分組雙敗淘汰制,不採行單淘汰制。
- 每場皆採3局2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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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競賽規則: |
國際排球總會頒佈之最新國際排球規則。 |
| 十一、比賽用球: |
採MIKASA MVP200正式國際比賽三色球。 |
| 十二、計分及名次判定: |
- 勝一場得2分,負一場得1分,如1隊之任何一場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所有與該隊比賽球隊之積分也不予計算,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 再相等時,則以各相關隊在循環全賽中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 如2隊以上(包括2隊)積分相等時,以各相關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 如再相等,如屬2隊則以勝隊為勝,2隊以上則由審判委員決定名次之方式。
- 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任何情況之下自動棄權,其該隊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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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領隊會議: |
訂於99年4月2日(星期五)下午3時假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辦公室舉行。 |
| 十四、報名手續: |
- 日期: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星期三)以掛號通訊報名,依郵 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 地點:台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5號2樓214室,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收
- 手續:
(1)填寫報名表,以掛號方式逕寄本會。(球員需填寫出生年月日及身高、體重、球衣號碼)
(2)報名人數:每隊得報領隊、教練、管理各1人,球員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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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抽籤會議: |
訂於99年4月2日(星期五)下午3時假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辦公室舉行(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
| 十六、獎勵: |
優勝隊伍前3名由大會頒發獎杯及獎狀。 |
| 十七、申訴: |
- 凡球員資格之抗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該場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 比賽之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之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 抗議以書面提出,由領隊簽名並附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在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審判委員會判決認其所提異議無理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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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附則: |
- 進入球場必須穿著膠質球鞋,並請勿在場內吸煙、嚼食檳榔、口香糖。
- 球隊比賽服裝及襪子之式樣、顏色應整齊劃一,球衣胸前背後及短褲均應有明顯號碼(1-18號)否則不予參加比賽。
- 大會提供中午便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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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 |
本規程陳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