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目的: |
為推行聽障體育,提倡排球運動風氣,提昇排球技術水準,鍛鍊體魄,並選拔我國參加2010年以色列特拉維夫世界聽障沙攤排球錦標賽國家代表隊選手,為國爭光。 |
| 二、指導單位: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
| 三、主辦單位: |
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 |
| 四、協辦單位: |
中華民國排球協會、高雄縣鳳山市公所 |
| 五、比賽日期: |
99年4月10日(星期六) |
| 六、比賽地點: |
高雄縣鳳山市運五公園沙灘排球場 |
| 七、參加對象: |
凡中華民國國籍、優耳聽力損失55分貝以上,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均可組隊參與。 |
| 八、組 別: |
男子組、女子組 |
| 九、競賽制度: |
- 依報名隊數多寡由大會決定;原則上採循環賽或分組雙敗淘汰制,不採行單淘汰制。
- 每場皆採3戰2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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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競賽規則: |
國際排球總會頒佈之最新國際排球規則。 |
| 十一、比賽用球: |
採MIKASA MVP200正式國際比賽三色球。 |
| 十二、計分及名次判定: |
- 勝一場得2分,負一場得1分,如1隊之任何一場棄權時,除該隊取消資格外,所有與該隊比賽球隊之積分也不予計算,以積分多寡判定名次。
- 再相等時,則以各相關隊在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分數除以所負總分數之商數多寡判定名次。
- 如2隊以上(包括2隊)積分相等時,以各相關隊在該循環賽全賽程中所勝總局數除以所負總局數,以其商數之多寡判定名次。
- 如再相等,如屬2隊則以勝隊為勝,2隊以上則由審判委員決定名次之方式。
- 自動棄權:任何球隊無論任何情況之下自動棄權,其該隊比賽成績不予計算,並取消該隊未賽完之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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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報名手續: |
- 日期: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星期三)以掛號通訊報名,依郵 戳為憑,逾時恕不受理。
- 地點:台北市大同區昌吉街55號2樓214室,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收
- 手續:
(1)填寫報名表,以掛號方式逕寄本會。(球員需填寫出生年月日及身高、體重、球衣號碼)
(2)報名人數:每隊得報領隊、教練或管理各1人,球員2 人。
- 報名費:本活動免收報名費,交通、食宿請自理。大會提供中午便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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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抽籤會議: |
訂於99年4月2日(星期五)下午3時假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辦公室舉行(不另行通知),未出席者由大會代抽不得異議。 |
| 十五、獎勵: |
優勝隊伍前3名由大會頒發獎狀。 |
| 十六、選拔標準: |
男子組與女子組選手各依參賽名次(50%)、基本動作(30%)、戰術觀念(20%)進行綜合評比,各錄取最優前2名為代表隊選手,組成男子及女子代表隊各1隊,代表我國參加2010年8月29日至9月4日假以色列特拉維夫辦理之2010年世界聽障沙攤排球錦標賽。另錄取第3、4名各1人為備取選手,於正取選手退訓時遞補之。 |
| 十七、申訴: |
- 凡球員資格之抗議應於該場比賽結束前提出,該場比賽結束後不予受理。
- 比賽之爭議如規則上有明文之規定及同等意義解釋者,以裁判之判決為終決,不得提出異議。
- 抗議以書面提出,由領隊簽名並附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在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審判委員會提出,如經審判委員會判決認其所提異議無理時,得沒收其保證金充作大會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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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
本規程陳報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